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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转让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变更商标代理人
商标注销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续展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商标相关知识
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注册一个商标需要经过:商标查询→文件制作→文件提交→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等一系列程序,整个过程需要约2年的时间。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申请事先应进行查询,查询的目的是检索是否已有在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提出申请。


1、 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申请的商标类别必须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范围之内的;
3、 提供商标图样黑白稿8份或电子稿1份,图样不大于10cmX10cm、不小于5cmX5cm(亦可委托本所设计);
4、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转让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在享有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 转让人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时,都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个
体工商户带私章);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组织形式一般为“俱乐部型”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以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同一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普通商标注销手续。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需提供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的
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是两商标具有不同点:
1、 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都必须是某一组织,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还必须是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3、 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证明商标则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4、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优先权请求: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用优先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出质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4、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副本(外文应附中文译本);
5、《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6、《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撤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变更商标代理人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注册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注销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证明其变更/转让/续展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的证明文件。一经核准,不重新发《商标注册证》。只有当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才能体现出该商标当前的专有权人。因此,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破损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变更申请

  依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的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得到商标局出据的有效合法变更证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企
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一份;
3、 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但不需要交
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续展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1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一个使用多年的商标,对于注册人来说是一笔无形资产,在注册有效期满时,应及时办理续展申请手续。

  续展注册与申请注册不同,续展注册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权利继续有效,而申请注册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


1、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证复印件;
2、 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一致的商标图样6份;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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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证》破损或遗失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手续。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1、 破损或遗失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或该商标注册证号码;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4、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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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上的实质性内容。(更正有两种,一种是注册人或代理人的笔误造成的,另一种是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后,在录入或扫描流程的过程中,将商标申请注册中的个别内容弄错的)。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有关注册人死亡/终止的证据材料;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对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哪些措施?
关于商标异议的程序?
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有哪些优势?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为什么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
什么是近似商标?
什么是类似商品?什么是类似服务?
商标新颖性的审查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实质审查?
什么是形式审查?
如何划分国外商标和国内商标?
商标的种类及其特点?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组合商标?
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什么是三维商标?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商标评审规则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商标新颖性的审查内容是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
国际注册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意义
几种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及比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国际注册简介及成员国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规则和基本程序
什么是欧盟商标;欧盟成员国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及语言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注册商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介及成员国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逐一国家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加拿大商标注册说明书
香港商标注册说明书
英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德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法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意大利商标注册说明书
西班牙商标注册说明书
俄罗斯商标申请说明书
韩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澳门商标注册说明书
日本商标注册说明书
台湾商标注册说明书
新加坡商标注册说明书
南非商标注册说明书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说明书
沙特阿拉伯商标注册说明书
阿联酋商标注册说明书
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境外公司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意义

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的重视。其中,商标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保护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目前,国内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马德里国际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ARIPO)和逐一国家注册。

一、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二、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三、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几种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及比较

一、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约51个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一) 对基础国家注册的要求

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二) 几种注册方式的优缺点: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中东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二、欧盟商标注册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欧盟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注册。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5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需时12-15个月

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非洲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该简称为法文名称缩写 )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凡向非洲之时产权组织总部申请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即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OAPI 组织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每份申请可以为一标三类。提交申请的同时即核发官方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后,官方审查期大约为二到三个月,官方审查通过后,核发注册证书。如果官方审查没有通过,审查官员会在驳回前给予通知,并须在听取申请人答辩之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注册后的商标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六个月。如果无人异议,商标注册将从注册证书指定的有效期开始生效。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OAPI 组织将在听取双方答辩之后作出决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申请日开始计算。虽然 OAPI 组织实行先申请原则,但通常申请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后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商标如果要提出续展,则必须提交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点: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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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协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规定制定的第一个保护商标权的专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商标保护领域内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

   简要历史回顾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及突尼斯发起在马德里签订,于1892年生效,以后又经过6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71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该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签署。

   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首先,在马德里体系下,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申请,而且,申请必须以向有关国家主管局提交的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可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为基础。其次,填写国际申请表格来指定想寻求商标保护的马德里体系成员国。第三,按有关规定支付国际申请费用。最后,有关的国家主管局将国际申请递送给WIPO国际局,国际局只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但这种注册还不能给予申请人任何实体权利,国际注册只有转为某一成员国国内注册后,才能产生实体权利。国际局将公布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并通知申请人所指定的请求保护的国家。该指定国家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声明拒绝保护该商标。


我司具有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涉外商标代理资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涉外专利代理资质,在青岛市及山东省具有商标专利涉外代理资质的代理公司很少,我司是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的正式会员,集十年卓越业绩经验,愿捷诚为您服务!

马德里国际注册简介及成员国

马德里国际联盟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制订)的原则,一些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成员组织。通过这个组织,建立一个商标国际局,使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通过向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得到注册和法律保护,以减少分别到各国注册的麻烦。

1891年4月14日,世界一些国家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7月13日协议生效并实施。总部设在瑞士国家的日内瓦。这个协定制订了一些章程,联盟成员国共同遵守。国际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必须已在本国注册的商标才能向国际局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又有一些国家要求加入国际联盟,如英国、丹麦等国。但他们不愿意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须是在本国注册后才能国际注册,所以提出在本国申请即可通过国际局到其他联盟国注册。费用在缴纳协定书规定的费用外加收单独指定规费。这些国家1957年6在斯德哥尔摩达成了《协定书》,这部分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为议定书成员国。

协定缔约方(加中国共55个国家):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比荷卢 不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越南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朝鲜共和国 埃及 法国

德国 匈牙利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意大利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摩洛哥

摩纳哥 蒙古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塞拉利昂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苏丹 斯威士兰 瑞士

塔吉克斯坦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叙利亚 黑山共和国

纯议定书缔约方(24个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格鲁吉亚

希腊 冰岛 爱尔兰

日本 立陶宛 挪威

韩国 新加坡 瑞典

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

美国 赞比亚 欧盟

荷属安第列斯群岛 巴林 博茨瓦纳

注:向欧盟申请注册时,在使用英语的基础上,还要在意大利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四种语言中任选一种。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主体:

1.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有住所(或总部);
3. 或者申请人拥有中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如果有大陆的商标基础注册,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

1. 中英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
2. 到协定国申请注册的,提交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到议定书成员国注册的要提交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4. 提交商标图样二张,若是彩色的商标需交彩色图样。
5. 指明申请注册的国家,可以一国也可以多国。


三、申请时间: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明(一般在六个月内完成)。然后再向申请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领土延伸的通知。一年或一年半内未收到主管局驳回或异议通知的,视为在领土延伸国注册。国际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但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注册的结果。“协定”成员国审查期为十二个月, “议定书”成员国审查期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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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欧盟商标;欧盟成员国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7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簿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注册于”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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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及语言

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

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1.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2. 申请人情况;
3.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4. 商标图案;
5. 支付申请费。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1.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2.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3.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5.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申请欧盟商标的语言

在欧盟申请商标,申请人应认真考虑选择用哪种语言提送申请。申请人可以用欧盟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送,但还必须指定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语言中的一种作为第二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在考虑申请可能被第三方反对的情况下哪种语言更加适合时,选择语言就是一个策略性问题,因为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必须用OHIM的语言中的一种提出。

因此,例如,如果申请人想要确保任何反对意见都用英语提出,那么申请人应把英语指定为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中的一种。如果指定的一种语言不是OHIM的语言,那么证书将用申请人为其申请选择的语言颁发。OHIM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英语显然是程序的主要语言(77%),接下来的是德语(11%)、法语(6%)、西班牙语(5%)和意大利语(1%)。如果申请人请求,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商标或扩展货物和服务的列单。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措辞或者拷贝的范围或者明显的错误也可以纠正。任何由申请人请求进行的修正都必须交纳一笔费用,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必须申请纠正出版物中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可因归于OHIM,那么OHIM将自动或在申请人的请求之后纠正这一错误,并由OHIM承担费用。然后这种纠正将在“欧盟商标公报”中公布。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及语言

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

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1.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2. 申请人情况;
3.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4. 商标图案;
5. 支付申请费。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1.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2.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3.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5.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申请欧盟商标的语言

在欧盟申请商标,申请人应认真考虑选择用哪种语言提送申请。申请人可以用欧盟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送,但还必须指定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语言中的一种作为第二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在考虑申请可能被第三方反对的情况下哪种语言更加适合时,选择语言就是一个策略性问题,因为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必须用OHIM的语言中的一种提出。

因此,例如,如果申请人想要确保任何反对意见都用英语提出,那么申请人应把英语指定为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中的一种。如果指定的一种语言不是OHIM的语言,那么证书将用申请人为其申请选择的语言颁发。OHIM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英语显然是程序的主要语言(77%),接下来的是德语(11%)、法语(6%)、西班牙语(5%)和意大利语(1%)。如果申请人请求,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商标或扩展货物和服务的列单。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措辞或者拷贝的范围或者明显的错误也可以纠正。任何由申请人请求进行的修正都必须交纳一笔费用,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必须申请纠正出版物中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可因归于OHIM,那么OHIM将自动或在申请人的请求之后纠正这一错误,并由OHIM承担费用。然后这种纠正将在“欧盟商标公报”中公布。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介及成员国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前法国殖民地中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组织,创建于1962年9月13日,总部设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首都雅温得。1962年以来,该组织一直在为发明产品(包括药品和各种技术)发放专利许可证。

OAPI的成立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过程。通过一些非洲国家政府首脑和相关部长频繁地接触与会谈,非洲法语国家就建立工业产权组织达成共识。1962年9月13日,在加蓬共和国首都利伯维尔市签定成立非洲工业产权局及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OAMPI)协议。1967年多哥加入OAMPI。1977年3月22日在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对上述建立OAMPI协议进行修订,将OAMPI更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其后马里和几内亚分别于1984年和1989年相继加入OAPI。

目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包括:

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 1986 年1月1日前名称为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等16个国家。

该组织有三级组织机构,董事会——总干事——各成员国相关组织等。总干事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进行实施。

该组织拥有一批知识产权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当地精心选择录用的有关人员。

与世界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相比,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有一套单独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成员国的商标,而其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该组织的约束,而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OAPI组织在雅温得设立了统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

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在上述任何一个国家注册商标,必须办理非州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一件OAPI 商标在所有16个国家均受到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商标图样、拟保护的商品名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2月在班吉修改的《班吉协定》修订本及其1至8号附件已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生效。该组织成员国表示,修改《班吉协定》的目的是保护成员国人民的经济利益,完善投资环境,促进创新,保护发明专利,吸引更多外资和技术转让,同贫困作斗争。

《班吉协定》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根据该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该组织成员国中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发明使用权、商标、工业设计和使用权、商用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艺术版权和著作权。

该组织有三级组织机构,董事会——总干事——各成员国相关组织等。总干事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进行实施。

该组织拥有一批知识产权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当地精心选择录用的有关人员。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主要职能是颁发工业产权保护证书,如发明专利与增补证书、实用新型证书。其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为二十年。同时负责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与服务商标、企业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和标记的注册;著作权的管理;专利信息的传播等工作。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将专利文献中技术知识的传播视为其长期目标任务的重中之重。具体做法包括向研究人员提供其所研究领域的科技成果;帮助成员国国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选择合适技术,提供技术跟踪服务;为用户检索和索取国外新技术,协助其成员国进行技术转让;制定国家科技研究项目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献部专利文献馆收藏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说明书光盘。其第一件专利说明书于1964年申请,1966年授权。说明书一般包括标头部分和正文部分。标头部分主要内容有专利种类、国际专利分类号(只分至大类),申请日期、申请号、申请人、授权日、发明题目、优先权,专利号从00001开始编排。从1979年8月31日公开的第03960号起,专利说明书内容有所变动,首先是增添了扉页并采用了INID代码,如(19)国家或组织名称,(11)专利号,(51)国际专利分类号(分至小类),(12)专利种类,(21)申请号,(22)申请日期,(30)优先权,(45)公开日期,(54)发明题目,(71)申请人,(72)发明人,(73)专利所有人,(74)代理人以及专利批准日期。从06781号开始,国际专利分类号分至小 ZU级。从07027号开始,扉页部分增加(57)文摘和附图。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程序

非洲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的好处

非洲知识产权国际注册较之逐一国家注册,具有价格低廉、申请手续简单、可靠等特点。

申请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

2.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是由前法属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不同,非知组织成员国放弃了自主审查商标的权利,所有成员国的法院都适用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3.非知组织商标制度: 

a. 注册在先原则
b.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4. 非知的注册程序

a. 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注册申请,每份申请可以申请三个类别。
b. 申请受理后,大约在2-3个月内,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c. 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若异议成立,则导致注册商标撤销.(注册在先,公告在后)

5.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6.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7. 非知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在非洲的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8. 虽然 OAPI组织实行先申请原则,但通常申请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后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商标如果要提出续展,则必须提交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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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二、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三、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注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应写明全称(最好附送译文).
2.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4. 在中国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号,注册和初步审定的日期编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编号。
5. 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2厘米×2厘米。6.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7.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且准确的用语表示。
8.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9.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10. 申请人造反确定的语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有关,可在英语与法语之间进行选择)

四、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1. 如有颜色保护要求的,应附彩色图标图样1份。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
4. 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五、费用

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国际局收费,一是本国商标局的手续费,一是商标代理费用。国际局收费包括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缴纳的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需要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它规定的费用。商标局的手续费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费以外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寄交商标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在20天内,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半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费的手续费不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点: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美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 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5. 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基础

申请基础可以为中国国内注册申请,在美国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

三、商标注册查询

美国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7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

四、注册周期

因基础不同,注册周期也有很大不同。一般而言,顺利情况下,1年半到3年时间。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成功注册后每10年续展一次。


加拿大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申请书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及申请人(或企业)姓名、名称、住(居)所、营业地址。

二、商标图案

商标样式必须绘画在不反光的白纸上,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5cm X 9cm/份。 黑白需6份商标图样(如非图案只需一份),如注册商标不是英文,则附上一份英文译本说明。

三、申请人资料

1. 申请人(或企业)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受权书(本司拟定);

3. 6份黑白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如非图案只需1份);

4. 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注册的类别;

5. 曾经使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无需提供商标样本)。

注:如果拟注册优先权文件,请填写优先权文件。文件不需公证。

四、办理程序

商标查询,申请注册商标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标,7日内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确定商标,填申请委托书,免费解答一般文书问题,定期跟进注册进度(加拿大公司除外)。 申请时间:完成注册手续20-26个月。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每个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10年续展一次有效期。



香港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注册香港商标的好处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到香港创立公司,注册商标,形成了国际架构。此举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创立自己的品牌,还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注册香港商标有以下好处:
·注册香港商标可保证你能放心使用你的商标,而不须担心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标。
·香港商标注册证是您对你商标拥有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注册香港商标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注"或者"注册商标"的标志。
·注册香港商标能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可能令人误认与混淆的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能助你有效地对他人企图申请混淆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
·注册香港商标使你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
·注册香港商标是你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你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二、香港商标注册流程图

1、商标设计
商标设计主要突出以下优势:
(1)、独创性,即商标的设计要有新意;一方面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创意的商标容易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领市场。
(2)、商标的名称应避免与商品的功能联在一起;
(3)、商标的设计要突出主题,合理布局。
2、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
目前北京捷诚信通事务所提供的查询服务有两种:

查询服务,该项服务是免费的,时间为2-4个工作小时(正常情况)
第二,代理政府查询服务,该项服务遵循查询自愿、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时间为7个工作日。
从香港知识产权署那里,可得到商标是否存在先商标记录的报告和是否可注册的初步意见。虽然查询结果不等于审查结果,但是,到政府申请查询服务,对整个申请注册过程将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风险。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客户选择政府查询服务。
3、提交申请
提交所需要的资料有:
1).商标注册委托书
商标注册委托书可从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或者到我司索取。
注: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
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
4).优先权证明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5).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
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可从本网站“商标分类表”栏目中查询。
4、受理通知
香港知识产权署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后,给予一个申请编号后,发放受理通知书,时间大概为一周。
5、审查
审查要经过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先详细检视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不全。
如一切妥当,申请程序会进入下一阶段(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
完成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并确定所有资料备妥后,商标注册处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他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
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
6、登宪公告
商标注册处核准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7、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注册处处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8、申请商标时间和费用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可短至六个月。成功注册后每10年续展一次。

英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英国当地代理,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其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二、申请资料包括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2.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3. ?商标图样;

4. 商品名称和类别;

5.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三、程序时间

1. 注册审查

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不仅会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查,还要对在先权利进行冲突检索。

2. 驳回和复审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将驳回商标申请同时列出相应理由,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诉,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诉,二是向法院上诉。

3. 公告和异议

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通过审查,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核准注册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 12-15个月。

四、 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英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英国当地代理,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其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二、申请资料包括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2.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3. ?商标图样;

4. 商品名称和类别;

5.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三、程序时间

1. 注册审查

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不仅会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查,还要对在先权利进行冲突检索。

2. 驳回和复审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将驳回商标申请同时列出相应理由,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诉,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诉,二是向法院上诉。

3. 公告和异议

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通过审查,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核准注册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 12-15个月。

四、 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英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英国当地代理,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其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二、申请资料包括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2.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3. ?商标图样;

4. 商品名称和类别;

5.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三、程序时间

1. 注册审查

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不仅会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查,还要对在先权利进行冲突检索。

2. 驳回和复审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将驳回商标申请同时列出相应理由,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诉,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诉,二是向法院上诉。

3. 公告和异议

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通过审查,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核准注册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 12-15个月。

四、 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意大利商标注册说明书

意大利的化妆品或服装品牌深受世界各地商人和消费者的青睐,注册这个国家的商标,不但可以得到该国的保护,而且,对树立国际品牌将能取得积极正面的作用。中国企业到该国注册的商标以化妆品和服装最多。
一、意大利注册商标所需材料

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书面申请3份、注册申请表1份、8个商标图案、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二、商标注册条例规定

根据意大利1988年颁布的89/104/CEE 商标注册条例规定,商标注日起使用年限 为10年,10年后可以申请延续10年。


三、商标注册查询

意大利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7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

四、商标注册受理时间

商标注册处核发"受理通知书"时间在30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在获取"受理通书"后即可冠以"TM"使用;其"注册证书"获得时间意大利为24个月左右,申请人在获取"注册证书"后,即可冠以"R"使用。

五、商标注册周期?:36-54个月(以较顺利申请算)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每10年可续展一次。


西班牙商标注册说明

一、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 商标注册申请应向位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的商标局递交。

2. 申请所需文件:

A. 商标申请书;应注意,每份申请书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B. 经签字的用西班牙语撰写的委托书。每份申请需附一份委托书。
C. 商标图样
D. 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要求优先权时,必须提供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官方证明的复印件,此文件无须认证。

3.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后,无论日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该注册申请将会转给商标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注情况,审查员将提出准予注册。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1. 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获得申请日起计算。

2. 续展

商标注册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注册有效期满之日后6个月提交,需缴纳相应的宽展起费用。

三、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获准公告之日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该注册商标将会撤销.


俄罗斯商标申请说明

俄罗斯专利商标署是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是对俄罗斯境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特殊服务标志、地理标志及商品原产地名称给予登记、保护、批准、协调的职能部门.

俄罗斯商标申请同样遵循国际尼斯分类,共有45类。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在到期日或之前办理续期,续期为10年。提交商标申请后,商标注册署审查员会对申请作形式审查和标志审查。

如申请合乎商标法条例并且没有抵触其他已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署会发出公告许可证并列明商标获准注册所须遵办的条件。如在公告日期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反对,申请人便可申领注册证书。从申请日至发出证书需时大约20到24个月。


韩国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办理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 份;

2.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3. 商标图样;

4.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5. 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

6.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

二、商标注册查询:

韩国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7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

三、程序

1、形式审查

提交申请后半个月内受理。申请受理后起 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件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正期限,补正后的内容符合要求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特许厅长可以宣告该商标注册申请无效。

2、实质审查

一般从申请到实审结束需要12~14个月。

审查员经过审查认定该注册申请符合核准标准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如果不符合核准标准的,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补正后符合核准注册的要求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仍不符合核准注册要求的,作出驳回决定。

四、申请时间

取得官方商标受理文件时间约为半个月左右,申请时间 12-14个月左右。

五、保护期

商标专用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澳门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办理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1. 经公证的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2.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1份;

3.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4.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 商标图样。

二、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7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

三、商标注册受理时间:

1. 提起申请;

2. 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受理(大约30天);

3. 形式审查(1个月);

4. 刊登公告,2个月的异议期;

5. 实质审查(2-3个月);

6. 第二次刊登公告,发出注册缴费通知书;

7. 领取证书(大约20天)。

四、申请所需时间 

从注册申请到领取证书的总时间大概为6-8个月。

五、保护期

获得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7 年, 7 年后再续展。

日本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 日本注册商标所需材料

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书面申请3份、注册申请表1份、8个商标图案、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二、日本商标注册查询:

申请前查询的作用是找出类似或相同并对申请有影响的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查询后再分类为最多十项指定物品或服务,总共有45类。

三、日本商标注册受理时间:

提交申请后,商标注册署审查员会对申请作出审查。如申请合乎商标法条例及没有抵触其他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署会发出公告许可证及列明商标获准注册所须遵办的条件。如在公告日期起计之2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反对,申请人便可申领注册证书。由申请日至发出证书需时大约18个月。

四、日本商标注册周期:(以较顺利申请算) 8-15个月

五、日本商标注册有效期:

注册为有效期十年。之后可在到期日或之前,续期十年,每十年续展一次。

台湾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 只需电邮我司 1 个清晰商标图样(相片纸不接受),图片尺寸要求不超过 10 ×6厘米;

3. 申请人个人或公司 ( 含公司负责人 ) 盖章的委任状; .

4.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5.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6. 商标图样。

二、商标注册查询:

台湾商标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7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

三、商标注册受理程序

1. 官方查册出书面报告;

2. 申请注册;

3. 初次审批;

4. 刊登宪报;

5. 正式批准或者遭到反对;

6. 领取证书提起申请。

四、申请时间

取得官方商标受理文件时间约为 2-3 个星期左右,申请时间 9-11个月左右。

五、保护期

获得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 每10 年续展一次。

新加坡商标注册说明书

一、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Trade Mark Registry 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二、注册商标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2、如拟注册商标是彩色图案,请提供6份商标图案;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 则只提供一份商标图案;

3、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4、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

5、如果拟注册商标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译本。

三、 新加坡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人(或其代理)向商标注册出提交申请表格,同时缴纳指定的费用。

2、收到申请表格后,商标注册处会审阅该申请,以确保该申请符合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经审阅后确认申请不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那么商标注册处就会签发一份报告,说明该商标不能被注册的理由。

3、如果商标注册经审阅后认为申请没有问题,则会在政府宪报刊登该商标注册的广告。

4、任何人于广告刊登后的两个月内可以提出反对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如没有收到反对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就会正式进行注册。

5、最后,商标注册处会签发注册证书给申请人。

四、申请所需时间: 

整个注册手续需时5-6个月。(以较顺利申请算)


五、注册的有效期: 

每个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 10年。

南非商标注册说明书

中国内地企业或个人如果想要在南非使用其商标并取得法律保护,建议向南非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一、 提交注册申请

向南非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信息,申请商标清晰的商标图样和该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列表。南非商标主管机关采用尼斯商品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含一个国际分类的商品/服务。商标申请递交后,会有官方受理通知下发。

二、 商标注册审查

南非商标主管机关对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是否存在在先冲突权利,以及审查该商标是否属于禁止注册范围,审查的结论为初步接受该商标注册或初步驳回。 如果一件商标申请经审查被初步驳回,或审查员认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该商标申请方可被接受,审查员会给申请人一次陈述理由的机会。
目前南非商标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即使是较为顺利的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也至少需要30个月。

三、 公告和异议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专利杂志上。该杂志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周三出版。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在公告期间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如果要求,异议的最终期限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 注册和有效期限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每10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沙特阿拉伯商标申请说明

一、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以一个类别一个申请为原则)

1. 经公证认证委托书一份

2. 如果申请优先权,必须基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在先申请,即从沙特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提供经证明的相应国外申请副本,否则优先权会丧失。

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伊斯兰教年10年大致为公历9年10个月,从申请之日起无限次续展。续展申请必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并且没有宽展期。续展所需文件为: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沙特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该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阿联酋商标申请说明

一、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 公证认证委托书

2. 商标图样电子版

3. 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清单2份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1.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

2. 续展申请可在到期的最后1年内提出,期满后仍有3个月宽展期,但需缴纳一定额外费用。续展文件:公证认证委托书1份,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该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的也将被予以撤销。


中国公司注册管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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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能否引入司法审查(案例)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概述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驰名商标认定须知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高法司法解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另类申请途径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
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中国目前已认定的驰名商标
世界驰名商标排行榜
驰名商标的取得与认定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价值的评价方法
驰名商标价值的波动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上半年认定驰名商标12件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意义

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的重视。其中,商标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保护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目前,国内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马德里国际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ARIPO)和逐一国家注册。

一、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二、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三、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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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认定能否引入司法审查(案例)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程序是否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能否受到司法的监督?前不久发生的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25日,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荐“九牧王”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并禁止石狮市泉丰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使用“九牧王”商标的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类别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JOENOE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作出了商标驰字2004第26号批复。随后,九牧王(福建)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对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商提起权利主张,认为九牧王(香港)公司及其代理商的经营行为构成对该驰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久,正当被告在法院应诉之时,九牧王(福建)公司撤回了起诉,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相同理由另案起诉九牧王(香港)公司的产品销售商。九牧王(香港)公司调查后认为,九牧王(福建)公司在申报驰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不具备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认定过程中审查不力,认定不规范。于是,九牧王(香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JOENOE九牧王”及图案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九牧王(福建)公司被列为本案第三人。今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是否可诉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案焦点
  (一)驰名商标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原告九牧王(香港)公司观点:

  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认定驰名商标行为,才导致该商标持有人指控原告构成侵权。因此,原告是该驰名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原告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驰名商标的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观点: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所以批复只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意见,一般仅供下级行政机关参考,不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处理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后才会对当事人发生影响。商标驰字2004第26号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九牧王(福建)公司以原告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主张权利,并非以该批复和驰名商标作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因此,该批复并非导致原告被九牧王(福建)公司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事由,原告并非利害关系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专家观点: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九牧王(香港)公司与第三人九牧王(福建)公司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确认行为显然影响原告的公平竞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明确将涉及“公平竞争权”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列入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同时,第三人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已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其主张保护“九牧王”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本案讼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商标驰字2004第26号批复,显然,对原告而言,第26号批复对其已产生了实际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之后第三人撤诉,但其撤诉申请书表明相关的民事诉讼仍在进行,该诉讼依然可能会对原告产生影响,而且原告也无法阻止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因此,九牧王(香港)公司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与程序问题

  原告观点:

  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商标在中国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本案中,多种证据均表明,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100%用于外销,也就是说,其产品只能用于出口,而不能在国内进行销售。同时,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需提供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包括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证据材料,而要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就应当证明其商标在3年之前就已获得注册。本案中,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之“JOENOE九牧王” 及图于2003年4月28日获得注册,并于2004年2月2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距上述获得注册的时间还不到一年,显然,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是不可能提供出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因此,原告认为,“JOENOE九牧王”及图案驰名商标的认定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第三人依靠恶劣的变造材料获取驰名商标,除了欺骗公众损害驰名商标公信力外,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行司法制度有义务纠正这种不严谨的驰名商标认定及其不良后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进行基本的形式审查——核查原件,显然属于认定程序上的不作为,如果行政程序有错误,则具体行政行为必然错误,而且给更多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所以,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法院应该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被告观点:

  九牧王(福建)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机关为福建泉州市工商局,因此其在中国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原告认为被告商标注册后尚未满一年时间,就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做了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以注册为要件。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从1992年就开始使用“九牧王”、“JOENOE”两件商标,后九牧王(福建)公司收购了这两件商标并于1999年1月改成组合商标,因此,该组合商标实际使用已经超过5年,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要求。

  中国服装协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关于九牧王(福建)公司的经济指标显示,自2000年至2002年,该公司西裤年产量、年销售量和市场占有量在全国同行业中连续三年排名第一,三年广告宣传累计投入1.73亿元,福建省商标协会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也多次授予其商标多项荣誉称号。

  因此,被告认为“JOENOE九牧王”及图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专家观点: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任何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均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着跟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比普通商标受到更大保护的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诉权更应受到保护。是否对比普通商标受到更大保护的驰名商标依法认定事关公益,亦关乎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所以,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驰名商标概述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
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事由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5、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6、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7、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恶意抢注,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抢注,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认定所提交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乎、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人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踪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人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原材料组装,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
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九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前者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方案。
四、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行业和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和《产品免检申请表》(质技监局监发〔2000〕114号),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日期之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各类产品的评价细则提出评价意见,并以省级名牌战略领导机构的名义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其中,免检审查按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请材料分送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评价报告和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初选名单,报顾问、主任、副主任审核。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顾问、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间。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除按本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驰名商标认定须知

一、办事机构及职责、办事依据
1、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办事机构:省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市(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
3、办事条件: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且案发地处在黑龙江省及各市(地)境内,可以向省及有关市、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4、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1、省局及市(地)级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再由省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市(地)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市(地)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三、申报驰名商标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注意事项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事由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5、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6、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7、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恶意抢注,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抢注,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中的“第一”
第一个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一厂商抢先注册。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第一个由法院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92年8月2日,在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后商标局据此判决撤销了所有已经注册的与“郎酒”近似的商标。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一个被我国认定的外国驰名商标
美国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商标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个外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所提交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目录(参考)
一、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下简称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三、附件
附件一:“**企业”(驰名商标申请人,下简称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
1.申请人演变情况
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
附件二: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
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
附件三: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
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
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
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附件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
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
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
附件五: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
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附件六: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
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
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
附件七: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
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
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
附件八: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
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
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
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
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
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
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
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0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高法司法解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人民网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从明天起,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天正式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为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疑难问题。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我们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依据该司法解释,除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民事法律责任,则仅指“停止侵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还就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管辖、商标侵权判定及其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侵权民事制裁等作出规定

驰名商标另类申请途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很感兴趣,驰名商标在我国是稀罕的,它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的知名度,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但是驰名商标如何去申请呢?本文将介绍一些申请的途径,有关其他的申请事项将在其他文章中讲述。

申请驰名商标以前依据的是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旧规定),该规定被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新规定)取代。研究新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申请驰名商标有这样几条途径:

一、旧规定的规定 

1、注册商标人向商标局申请,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至于申请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应当递交的7类材料。对于认定只规定了一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规定“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审批也并无规律可循,从我国1989年最早一例驰名商标-“同仁堂”到现在15年来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足400件。分析驰名商标获得的时间,好象是隔一年审批一次,但是99年和2000年没有间隔。每年审批的数量也没有规律,99年评了三次,总共批了100多件,02年批了两次,总数也近100件,这两年审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却只看见“张裕”一件。由于没有具体申请程序规定和具体的标准可供企业参考,这使得很多企业感觉申请无门。作者咨询电话打到国家商标局,就商标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体程序和确定的审批要求。

2、商标局主动认定,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商标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对外认定的标准都没有,这个完全由内部操作的东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为什么工作需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甚至历年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多少是商标局因工作需要而认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得知相应的数据。

二、新规定的规定

3、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已经认定11件驰名商标。

4、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5、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5件驰名商标。

三、另类申请认定  

6、司法认定,记者在24日召开的“2004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悉,福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拼PIN”商标,日前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2002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自2001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

相对以前的旧规定,驰名商标的新规定可谓是“大变脸”,以至于迄今为止,笔者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发现有不少的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这种新规定所知不多,或者误解不浅。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和研究。现在综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条约及相关学理著作的基础上,本文就驰名商标有关事宜作如下总结报告,以资企业或商标权人在制定、实施驰名商标管理战略时决策参考之用。在下文中,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次,围绕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和认定原则并比较各种认定渠道的优劣所在,探讨了商标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之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两种功能,同时也分析了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并通过实证分析介绍了现行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推动作用。最后是介绍了几种常用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以及企业普遍关心的有关驰名商标牌匾和认定途径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为方便读者审阅,本文还在附件中列举了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条文。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在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所谓“外力”,来自于我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压力(《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文件中,均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当时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直接适用《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按照Trips协议的标准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根据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修改《商标法》和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都是这种外力驱动下的表现。所谓“内力”,来自于中国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内企业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压力。这种内力,迫使中国的立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进行整理,以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在继续保护外国驰名商标之余(早期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如“FREON”、“JEEP”、“PIZZA HUT”、“万宝路”等),加强对中国国内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改颁布,成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的分水岭。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体系

(一)法律,2001年10月修改颁布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来。该法第13条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提纲挈领性的规定,其具有如下意义:

1、驰名商标不仅包括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2、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规定侵犯驰名商标、导致混淆的手段包括复制、摹仿和翻译

4、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不予注册又包括驳回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两种后果。

同时,《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考虑因素成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在各种认定渠道中统一遵循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条例(主要是第5条和第45条)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

1、在商标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有关当事人提起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执法机关方予认定

2、 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即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和商标使用管理三个过程

3、在商标行政执法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此外,该条例第53条对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将其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登记。

(三)司法解释,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该解释以及前述有关规定可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是在商标领域,而且已经扩展至域名、企业名称等领域之中。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2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其意义如下:

1、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2、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并承担举证责任

3、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4、司法途径中,曾被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5、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这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不具有延续性。

(四)行政规章,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已经上升到法律和法规的层面,并且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而,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原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的意义如下:

1、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定义包含四个要素,即地域要素“在中国”、公众要素“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美誉要素“具有较高声誉”以及不以注册为条件的商标要素

2、对《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时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及其商标的历史资料、市场资料等,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3、细化了商标行政执法过程尤其是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4、改变了以前关于“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规定,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即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下一个案中未必就是驰名商标,而需要重新审查

5、使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

6、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并且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和认定原则

(一)认定渠道,综合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可分为行政认定途径和司法认定途径两种。行政认定途径包括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使用管理三种途径。在这三种行政认定途径中,由于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并没有法定的审理期限,在过去的实务中,商标异议、评审审理机关对此是自由裁量的,因而往往需要2-3年或者3-4年的时间,但根据这两年商标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笔者发现驰名商标异议途径的认定期限已经有了显著缩短,一年之内就得出认定结果者不在少数。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期限则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明确规定,通常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此外,商标异议、商标评审途径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会参与到异议、评审案件中来,因而可能会加剧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而商标使用管理途径中并未规定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即对方当事人未必会参与到案件中来,因而认定的难度在理论上会比前两者低。司法认定途径主要包括商标民事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在商标刑事犯罪案件中,根据《刑法》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涉嫌“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情形的,应予追诉。根据该规定,并且根据下文所述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途径过程中,也应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之诉求,不过在这方面笔者尚未发现有相应的案例。

(二)认定原则,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方面,综合前述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其归纳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所谓“被动保护”,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认定机关主动进行认定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必须“事出有因”,即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则不能提起认定申请。所谓“个案认定”,也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因此,当事人提起认定申请,必须“事出有因”,形成适当的法律诉求,从而引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诉讼或者商标使用管理等案件。其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延续性。上述认定原则也符合国际上认定驰名商标的通行规则。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认定原则,是因为驰名商标有一定的时效性,商标所有人可以因为正确的经营措施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也可能因为错误的经营措施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使其商标不再驰名。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两种功能,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结果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程序上的功能,二是实体上的功能。驰名商标认定首先具有程序功能,这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者步骤而已。判断他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首先就得判断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在商标民事诉讼还是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或者是在商标使用管理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而是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侵权、异议、争议是否成立的判决、裁定等结论的依据之一。驰名商标的程序功能也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籍以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种。尽管如前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商标纠纷案件的一个阶段或步骤,但是,这一阶段得出的关于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又具有强烈的实体功能。首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大大地扩大了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直接的结果是很容易使商标纠纷处理机关做出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实体结论;其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加大对该商标的保护力度;再其次,商标在某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后,作为保护记录对下一个案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最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商标局会对这些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通过文件进行公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在产品或服务宣传过程中宣称自己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这些都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很好的市场效应和美誉度。

五、现行驰名商标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有人认为,既然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而认定结果只在个案中有效,对下一个案不具有延续性,那么认定驰名商标还有什么意思呢?其实不然。根据笔者前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现行的驰名商标在认定上虽然规定必须“事出有因”,无“因”则无法提出认定申请,但是,认定途径比以前更多(以前主要是由商标局主动认定)了,而且也比以前更具有操作性和公开性,因而,现行法律体系其实是更加方便商标权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此外,根据笔者对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的跟踪调查,结果是近一两年来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大幅上升,例如,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颁布后至今一年不到,仅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就有43件,而1989年至2003年法律修改以前的十几年间,全部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只有196件。另外,根据笔者的总结,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益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1、提高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

2、提升企业文化品味和员工凝聚力

3、虽是“个案认定”,但对下一个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4、各级工商部门都会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查处力度

5、实现商标增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存量

6、企业用驰名商标质押贷款、作价出资、转让、许可使用时都能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7、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购买者的吸引力会更强,等等。

可见,与不少人的看法正好相反,现行驰名商标法律体系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具有推动作用的。

六、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驰名商标作为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通常的属性,属性之一既具有垄断特征。为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施其对驰名商标的垄断霸权,法律也对驰名商标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这些权利限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商标限制。经有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改变。

2、商品或服务项目限制。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时间限制:这是驰名商标的时效性所带来的限制,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终身的,而是动态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4、关于是否限制转让或许可的问题: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驰名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使用。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及商标权内在的私有属性,应允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驰名商标自由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进行转移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应予鼓励和提倡。

七、驰名商标的保护策略,驰名商标认定后,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市场效应,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对驰名商标精心维护。

1、加强对商标的管理。驰名商标所有人宜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档案管理、商标标识制作制度、协作单位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包装物销毁制度、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度等等。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及时续展。

2、建立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形成驰名商标防护网。目前,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防御功能,从“商标”和“商品”两方面组成一个严实的保护网,最大限度地保护驰名商标。

3、慎用商标许可。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驰名商标之前,应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商标管理制度等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低于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的质量。

4、不时进行商标监控。包括两方面:其一,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如发现有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公告,则应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其二,经常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在市场中有假冒、仿冒或有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或者域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证据,进行侵权分析论证,诉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

5、不轻易转让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确保自己对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在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分立、质押借贷等过程中,要有明确的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意识,防止辛苦积累的知识产权财产流失。

6、其他策略。包括反通用名称化、反淡化、域外注册保护等。

八、其他有关问题:

1、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的问题。由于采用“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认定机关不会为驰名商标所有人颁布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牌匾。然而,这并不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自行印制“中国驰名商标”的牌匾或者宣称自己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当然,由于驰名商标的时效性和个案认定的效力,有学者认为不宜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说法,而宜用“****年获认中国驰名商标”等措辞。对此观点,笔者是支持的。

2、关于认定途径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可能同时发现并面对多种法律诉求,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条件,当事人可以同时诉诸于多种认定途径,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根据笔者向国家商标局的了解,在国家商标局内部设有专门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各行政认定途径中的商标纠纷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进行统一的认定。因此,在同时诉诸多种行政认定途径的情况下,通过其中一项途径得出的认定结果,由于认定委员会的统一性,将使其他途径中的在审案件可以迅速以同样的认定结果结案。以上是笔者就驰名商标若干问题所作的备忘文件,期冀能对有关的权利人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含义表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一般地说,也会为这一范围内的公众所普遍了解。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的驰名与否同它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一个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即使未经法律认定,也丝毫无损于它的驰名程度和纽带作用。相反,一个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去甚远的商标,即使勉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声誉也不会有多大提高,反而可能担揠苗助长之嫌,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
中国也象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除此之外,驰名商标在法律面前并不享有其他特权。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当商标所有人具有某种特殊法律需求时,他才向一个国家的商标主管当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蝴蝶”牌缝纫机在中国、东南亚乃至世界其他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是很高的,但在该商标被东南亚某国商人在该国抢先注册以前,协昌厂并未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只是在该商标被抢注以后,才请求中国的商标局依法予以认定。当该国商标主管当局以“蝴蝶”是驰名商标为由撤销了该商人的注册以后,协昌厂的“蝴蝶”商标专用权才在该国得到了该国法律的特殊保护。试想,如果“蝴蝶”商标当初未被别人抢注,或许协昌厂直至今也未必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然而,“蝴蝶”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和协昌厂的商誉却不会因此受到丝毫影响。当然,我们也可以作如下设想,即如果“蝴蝶”商标在国内外的信誉较差,那么,即使中国的商标局勉强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国商标主管当局也不会承认,“蝴蝶”商标也不会在该国受到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荣誉,因此这种认定不能单纯依靠评比,必须个案处理。社会上的名牌评比对驰名商标的依法认定可以提供一种参与依据,但由评比产生的名牌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其中每个名牌的所有人并不一定都有前述的特殊法律需求,更何况该商标也不一定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而名牌却不一定是驰名商标。名牌与驰名商标是不完全相同的。名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选评产生并为相关范围中或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公众所认可(当然,这里所说的选评是指建立在公众意见基础上的选评),同样,它也可以被另一次或另一个主办单位组织的选评所淘汰。而被淘汰的“名牌”的持有人通常也只在广告中宣传上一次选评的结果。试想,如果社会上的类似选评过多过滥,那么,选评的正面效果也会丧失殆尽,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一般企业都可以拿出几个甚至几十个“名牌身份证明”,这会给某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温床。而一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则必定够得上名牌水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通常是一种国际范围的保护,而当前按系统、按行业或按产品门类进行的名牌选评一般只在国内进行,如某类产品的“十大名牌”选评等等。不应刻意宣传一个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有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广告中大肆宣传,甚至出现“中国×大驰名商标之一”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这种做法欠妥。它反映出该商标所有人本身尚未消除对驰名商标法律认定的误解。当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概念尚未在大多数公众中澄清时,这种宣传或许还可以暂取得一些商业效果,但长此以往将可能给商标所有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甚至有损于其商誉。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凝聚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成果,更凝聚着人类千百年来积累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因此,它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智慧财产权只能靠诚实的劳动去创造,而不能去攫取,一个国家制定保护产权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这种劳动成果,制止不劳而获的攫取。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驰名商标与一般的商标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2. 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外国人申请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但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虽申请在先,也不准注册;即或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个期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为5年(自注册之日算起);成员国还可以自行规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最短期限;如果是属于以欺诈手段恶意取得或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请求权,不受期限的限制。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5年内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也规定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3. 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转移,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属有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即为有效。中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还规定,经使用许可的注册商标,在其商品或馐上必须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示区别。就总体而言,典型意义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少见,多见之于使用许可,但对驰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格限制,法律禁止转让驰名商标。对于使用许可,则采取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除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经登记公告,才属有效,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声誉。

中国目前已认定的驰名商标

1992年首批认定的10大驰名商标

茅台酒 酒 贵州茅台酒厂凤凰牌 自行车 上海自行车厂青岛牌 啤酒 青岛啤酒厂海尔牌 家电 海尔集团公司中华牌 香烟 上海卷烟厂北极星 钟表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永久牌 自行车 上海自行车厂霞飞牌 化妆品 上海家化联合公司五粮液 酒 宜宾五粮液酒厂泸州牌 酒 四川泸州酒厂1995年4月认定的5个驰名商标

玉立牌 吸排油烟机 浙江玉立电器公司双星牌 胶鞋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熊猫牌 电子产品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英雄牌 自来水笔 上海英雄股份公司常紫牌 柴油机 常州柴油机厂

通过个案认定的4个驰名商标

蝴蝶牌 缝纫机 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同仁堂 中药 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大白兔 奶糖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张裕牌 葡萄酒 烟台张裕葡萄西酿酒公司

目前中国已经认定了196个国内的驰名商标。

世界驰名商标排行榜

1991年世界10大驰名商标排行榜1991年,美国旧金山兰道形象咨询公司,在调查美、日、西欧一万名消费者后,评选出世界上在消费者中最有影响的10大驰名商标,它们依次是:

可口可乐 美国可口可乐饮料公司索尼 日本索尼电器株式会社奔驰 德国奔驰汽车公司柯达 美国柯达彩色胶片公司迪斯尼 美国迪斯尼娱乐公司雀巢 瑞士雀巢咖啡公司丰田 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麦当劳 美国麦克唐纳快餐业IBM 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百事可乐 美国百事可乐公司

1992年世界10大驰名商标排行榜1992年12月28日,德国《世界报》经过调查数国万名消费者后再次评选出世界10大驰名商标,它们的排列顺序与1991年美国兰道公司评选结果的顺序一样,它们依次是:

可口可乐 美国可口可乐饮料公司索尼 日本索尼电器株式会社奔驰 德国奔驰汽车公司柯达 美国柯达彩色胶片公司迪斯尼 美国迪斯尼娱乐公司雀巢 瑞士雀巢咖啡公司丰田 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麦当劳 美国麦克唐纳快餐业IBM 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百事可乐 美国百事可乐公司

1994年世界50大驰名商标排行榜1994年,英国Interbrand公司排列出世界50大驰名商标,它们是:

(1)Coca-Cola (可口可乐) [美]饮料(2)Kelligg’s [美]食品(3)Mcdonald’s (麦当劳) [美]快餐(4)Kodak(柯达) [美]彩卷(5)Manboro(万宝路) [美]烟草(6)IBM(国际商用机器) [美]计算机(7)American Express [美]金融服务(8)Sony(索尼) [日]家电(9)Mercedes-Benz(奔驰) [德]汽车(10)Nescafe(雀巢咖啡) [瑞士]咖啡后40名(按英文字母排列)Apple(苹果) [美]电脑Bacard [美]酒Black & Decker [美]工具BMW (宝马) [德]汽车Boeing(波音) [美]飞机 Campbell’s [美]食品Chanel No5(夏奈尔5号) [法]香水Colgate [美]牙膏Del Monte [美]食品Dom pergnon [德]杂志 Dunbill(登喜路) [英]时装Duracell(杜拉塞尔) [美]电池Esso/Exxon(埃索/埃克森) [美]汽油Este’e Lander [美]化妆品 Gillette(吉列) [美]剃具 Green Giant(绿巨人) [美]食品 Guinness(吉尼斯) [英]啤酒 Keineken(海尼根) [荷]啤酒 Heinz(亨氏) [美]食品 Hertz [美]汽车出租Johnson & Johnson(庄臣) [美]家用化学用品Levi’s(李威) [美]时装Lotus(花) [美]电脑软件 Marks & Spencer(马狮) [美]连锁商店Mars(玛氏) [美]食品Panper(宝) [美]尿布 Pepsi-Cola(百事可乐) [美]饮料 Perrier [法]矿泉水 Poysche [德]跑车Quaker(奎克尔) [英]食品 Rolex(劳力士) [瑞士]手表 Rolls-Royce(罗斯·罗伊斯) [英]汽车Schweppes [英]饮料Smirnoff [美]伏特加 Tampax(丹碧丝) [美]妇女卫生用品TOYOTA(丰田) [日]汽车Visa(维萨) [美]信用卡Walt Disney(迪斯尼) [美]娱乐Wrigley’s

食品上述50个世界名牌在全球享有较高的声誉,消费者几乎遍布世界每一个角落。这些名牌差不多也都在中国注册,已逐步被中国大众所熟悉,有的已成为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理想品牌,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万宝路、IBM、索尼、雀巢咖啡、宝马、丰田、劳力士、登喜路、吉列、庄臣、李威、夏奈尔5号、奔驰、百事可乐等等。

驰名商标的取得与认定

驰名商标的形成:驰名商标从其文化背景来看,是那些有相当规模或销售量、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范围很广,以及商标使用时间长、服务质量好、企业知名度及企业信誉得到社会公众肯定的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或能否成为几国公众甚至世界各国人们的认可、肯定,并不是由商标标识本身的外在形式,如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等方面决定的,而是由商标所标示或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交换关系,以及该商标使用者的企业形象、公众评价等是否为众多消费者在长时间和较大的范围(即商标驰名的时空条件)认可及其认可的程度、该认可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同时,社会的进步总是以文化的演进为特征的。在其中,当某一商标标识所代表或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了文化的内涵后,该商标标识所具有的特殊的文化涵义即商标驰名的文化条件,就与当时祔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产生了亲合力。人们作为消费者也好,作为一般社会公众也好,迟早会对某一商标标识表现出持久而浓厚的喜欢。作为回报,商标使用者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优秀的企业形象,以及优等的信誉等(商标驰名的企业内在条件)保持其商标标识的文化品质,创造适宜商标驰名的文化土壤与法律环境。不能否认,法律文化造就驰名商标。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心理评价和态度的总和。对商标的保护和驰名商标的形成而言,法律文化实质上是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态度和观念的总和。无疑,驰名商标的诞生来之不易,单从时间和创立它的人力支付上看,要经过几代人,乃至数百年的法律保护和社会公众的评价累积。而若从人力支付上观察,应当说任何驰名商标的形成,都是劳动者以其创造世界的劳动的不断付出,才把与某一商标对应的产品,产品质量或生产工艺或服务等锤炼成著名产品或独具特色的生产工艺、服务等。不过,面对驰名商标形成和发育的艰辛,认识它的文化价值,并从法律上加以保护、支持和培育的人们与机构,实在又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状况有关。当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例如中国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对商标的认识只停留在商标标识层次(商标的外在价值)上,最多地只觉得注了册能有专用权(商标的法律保护价值),而很难认识到商标乃企业形象、产品质量、优质服务与企业知名度及信誉等的总和(商标的内在价值),更难认识到商标即权利、财富和效益或商标与权利、财富和效益的对立关系(商标的法律文化价值)。这就是目前中国很难形成和造就大批名优商标、特别是造就世界驰名商标的根源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加大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力度,进而深化人们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识程度,为形成和造就大批的驰名商标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驰名商标取得的条件:驰名商标的取得,与一般的注册商标有重大区别。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国内外学者的见解也不一致,从而也导致驰名商标的多种定义。不过经过一个世纪的实践,其取得的条件,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 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 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中国现已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这一规定仍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的态度、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等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美、德等国认定驰名商标则采用民意测验方式;日本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由政府不定期发布驰名商标;法国是由法官宣判,但其确定的标准,也以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总额、销售覆盖面和商标的年广告宣传费总额为依据。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198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与管理驰名商标的宗旨、定义、必备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上看,包括以下几点:

1. 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 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 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 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中国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基本点是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在立法技术方面,坚持了以下五点:

(1)确立了以全国范围的广大消费者的“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驰名商标已是法律概念,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出的、在本地区内享有声誉的商标,不能冠以“省级驰名商标”称号。驰名商标首先应在全国的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全国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2)以优质商品作为认定的基础。驰名商标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优质商品的标记,而且这种质地优良的商品,除了经久保持商标注册时的质量标准外,它必须是同类商品其它商标的姣姣者,而且也一定是在广大的消费者的心目中具有潜在意识的质量信誉,而不单单是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标准。

(3)以注册商标为认定前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在确认驰名商标时,均不问该商标是否注册。中国认定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它实际上是对商标的“二次认定”。这样做,既符合中国法律,也比较可靠,同时也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

(4)以该商标的国外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驰名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跨出国门,在国外,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其商标必须在国外某些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5)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从而形成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凡是公约成员国都应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成员国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既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过,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巴黎公约所给予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禁止使用;如果已经注册,也要予以撤销。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未注册的,禁止使用;是注册的,如果注册人不是以欺骗手段获准的,则在其注册5年内,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超过5年,则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注册人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为达到不正当的欺骗目的而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巴黎公约这种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使驰名商标具有了独特的地位:

第一,一个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其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公约有关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拒绝或取消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

第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公约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对该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巴黎公约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各成员国自己来掌握。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价值的评价方法

对于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评价,各个国家或机构常有不同的方法,因此所得出的价值额也有一定差异。世界驰名商标有价值评价是一项全新而又复杂的技术,是利用一系列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的,否则人们很难相信近乎天文数字的驰名商标价值。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对世界驰名商标价值的评价方法分为以下两大步骤:

1. 对驰名商标所得利润进行分解这里首先应确定驰名商标商品赚得的利润额,然后再去分析非商标商品可能产生的利润额,从而计算出与商标有关的利润额。这里还需要估算出由商标带来的销售额的成本,然后假定一项不受商标注册保护的商品的资本净利润率为5%。由此可在利润额中减去这部分成本,再减去税款,剩下的就是与商标有关的净利润。例如某公司驰名商标商品销售为100亿美元,成本为80亿美元,利润为20亿美元;假定非商标商品净利润率为5%,那么非商标商品获得的净利润为:80×5%=4亿美元;再假定应付税款为5亿美元,那么这个驰名商标的净利润则为:20—4—5=11亿美元。

2. 根据商标实力推算出倍数,再乘以商标净利润额,从而得出商标价值商标实力的倍数表现,需要分析商标的7项内容:

(1) 领导力:商标影响市场的能力。

(2) 生存力:商标的稳定性。

(3) 市场力:商标的交易环境。

(4) 辐射力:商标超过地理和文化边界的能力。

(5) 趋势力: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

(6) 支持力:商标交流的有效性,信息沟通的顺畅性。

(7) 保护力: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

商标越走红,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运用于利润的倍数就越高。商标实力倍数一般从6—20之间不等。上例中已计算出该商标净利润为11亿美元,如果推算出该商标实力倍数为6,那么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则为:11×6=66亿美元。1994年,“可口可乐”商标实力倍数最高,为18.9;“可口可乐”商标已连续3年获得驰名商标中最高的实力倍数了。

驰名商标价值的波动

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单向上升,而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但最根本的还在于驰名商标之间的激烈的市场竞争。

据专家分析,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公司其类型不一,销售额度相差很大,它们各具特色,没有完全相似的两家公司。然而,尽管这些公司千差万别,还是有着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最有价值的资产就是驰名商标;二是这些驰名商标的价值越来越波动不定。

1994年美国《金融世界》的调查结果显示:每一个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都在变化之中,有的上升,有的下降,有的甚至出现负面值。种种迹象表明,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公司不可能高枕无忧。

1. 驰名商标价值大跌情况

胡佛公司因其有奖销售使其商标价值大跌。胡佛公司是梅塔格的分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他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的顾客的不满。其结果,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

2. 驰名商标价值大升情况

康柏公司的灵活竞争使其商标价值得以大幅度升高。康柏公司的竞争手段既简单而且有效,即始终以低价来击败竞争者,同时不惜重金作广告宣传,让人们都知道它是讨人喜欢的产品。其结果,1994年“康柏”商标价值上升了149%,并且争取到了该商品在全球的最大的市场份额。

3. 驰名商标出现负面价值情况

由于商标价值的计算是以利润为基础,加之商标实力推算出来的,因此那些亏损或盈利不多的公司,其商标价值就可能会出现负面价值。例如,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驰名商标“IBM”曾经是美国财富的标志,但由于其利润下降,1994年“IBM”商标价值出现了负值。可见世界驰名商标之间的竞争是异常残酷的,并非像人想象那样驰名商标价值有升不跌。

4. 世界驰名商标价值排位有升降情况

世界驰名商标排位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名牌之间的竞争状况。要想成为世界驰名商标并提升自己位置的排序,不公要考虑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要考虑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因为在本行业中名列前茅并不一定就能进入世界驰名商标的前列。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其商标价值的提高。

“万宝路”商标价值由1993年的世界第1位降为1994年的第2位,“可口可乐”商标价值则由1993年的第2位上升为1994年的第1位。

“万宝路”商标的拥有者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1993年春天,该公司总裁迈克尔·迈尔斯为了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决定将每包“万宝路”香烟的价格削减40美分,其结果,一方面在烟草行业取得了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将“万宝路”商标价值的世界第1位的宝座让给了“可口可乐”。其实这也并不难理解,由于“万宝路”香烟价格低,吸引了不少烟民购买,赢得了偏爱,而美国竞争对手(国民饼干公司)生产的“骆驼”牌香烟和“云丝顿”牌香烟销路大受影响,致命两种品牌的价格都下降了大约59%,“万宝路”香烟大出风头。但是,降低措施也使与“万宝路”商标有关的营业利润下降了32%,商标价值下降了36%,跌到1994年的330亿美元。

可见,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是以利润减少和商标价值下跌的双重代价才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的。在1994年,该公司已经恢复了原有的价格水平,向“可口可乐”挑战,力争在以后的世界驰名商标价值排名表中荣登榜首。

从几年来《金融世界》公布的驰名商标价值排名表中,人们很难看到位置名次不变的商标。竞争使它们处于动荡之中,甚至忽上忽下地大移位。如“柯达”由1993年的第7位上升为1994年的第4位,“摩托罗拉”由第13位上升为第8位,“惠普”由第16位上升为第11位;相反,“纽波特”由第9位降到第20位,“Pampers”由第12位降到第14位。

消费者主宰着驰名商标价值

早期,人们购买商品时不认牌子,由于商品不足,没有挑选的余地。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供应量不断增加,新品牌不断涌现,人们开始追逐名牌产品,因为人们有了选择商品的余地和空间,消费者面对着呈现在眼前的众多世界名牌会产生过分的偏爱。但现代消费者已走向更为成熟的阶段。其成熟轨迹是从不认品牌到挑选名牌、从挑选名牌再到购买实惠性的商品。因此,那些声誉与商品实用性都好的名牌最容易在市场上取得较高的占有率。

消费者的不断成熟,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受到威胁,片面追求商标价值就有可能疏远顾客,失去已经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正是“万宝路”商标所有者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1993年降价的原因之一。其结果是市场份额上升,商标价值下跌。

《商业周刊》中文版1994年第1期曾转载美国《商业周刊》的文章,题为《名牌商品失宠》,文章列举了“卡夫”牛奶、“万宝路”香烟、“宝洁”用品和“百事可乐”饮料的一些衰落数字,尔后着重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一是世界名牌商品价格不断提高,而质量变化不大;二是过多在采用短期促销手段,使消费者对价格异常地敏感。实际上,这两方面之所以对世界名牌发生负面影响,在于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习惯发生了变化,名牌意识转化为实用意识,归根到底,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主宰了世界名牌的价值。

1. 消费者拒绝徒有虚名

许多世界驰名商标的拥有者成绩卓著,但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基本要求,将驰名商标视为无所不能的东西,错误地认为可以不断地提高名牌产品的价格,而不改善其产品质量。例如“万宝路”香烟在10年中每年提价9.6%,使其价格大大高于杂牌对手的价格。百事可乐公司的“Frito-Lay”商标的商品,在1988年以后,每年提价3%。

然而,90年代的消费者已与80年代的消费者大不相同。80年代,人们追求那种以摆阔为标志的挥霍性消费;90年代,人们似乎更重视实用性消费,缺少实用价值而将价格,质量和包装形象集于一身的产品受到冷落。正像中国实用型消费者所说:“只有在名牌产品同大陆货商品价格一样时,我才愿买名牌产品”。结果使那些提价的驰名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

2. 促销使消费者看重价格

由于80年代产品数量和种类激增,零售商要求厂家给予更大的折扣优惠,结果厂家广告费用从10年前占总成本的70%下降到90年代初的25%,减少的部分转给了零售商或用于其他促销活动,如价格优惠、有奖销售、发放优惠券等。这些短期性刺激工具增加了价格的敏感性,人们开始躲避价格不断升高的名牌产品,转而选择价格适中的非名牌产品,同时,也有按给予促销利益的多少选择品牌的倾向。例如,有的主妇每周花几个小时的时间浏览广告,剪下优惠的购物券,定期去商场选购。这无疑又是对名牌产品的挑战。可见名牌产品价格的提高与消费者购买偏好关系密切。

总之,是消费者主宰着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上半年认定驰名商标12件

序号 商 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鹏程PENGCHENG及图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第29类加工过的肉等

2 益佰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5类人用药等

3 银麦YINMAI 山东银麦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32类啤酒等

4 兴发牌XINGFA 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6类铝合金型材料

5 天年 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 第24类床单等

6 锦丰及图形 广东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第30类方便面等

7 东磁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9类磁性材料和器件等

8 木林森mulinsen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第25类皮鞋等

9 好舒爽Hao Shu Shuang 福建恒利集团有限公司 第5类卫生巾

10 金莱克 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第25类运动鞋等

11 上好佳及图形 上海晨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第30类膨化食品

12 双汇及图形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29类火腿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

商标业务指南  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当务之急,而律师队伍正是培育、引导和增强当事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主力军。律师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将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质量起到不同凡响的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
  律师介入知识产权获权、确权、利用、管理和保护全过程,既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巧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谋划、顾问咨询、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商标专利申请、检索分析论证、知识产权备案、侵权调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将有效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防微杜渐,规避法律风险,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以青春勃发之势,迅猛发展。中国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也是方兴未艾,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业务类型不断增多,业务内容不断翻新。如何指导律师做好做精知识产权业务,全面充分地维护知识产权,大力积极地运营利用知识产权,及时有效地防范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从而提升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质量,是摆在律师行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持编写、陆续推出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指南》丛书,就是以达成上述目标为主旨的。丛书内容包括(暂定名):《版权业务指南》、《专利业务指南》、《商标业务指南》、《竞争法业务指南》、《网络知识产权业务指南》等。本次出版的《商标业务指南》是丛书的第一本书。其他几本正在编撰之中,2008年之前出齐。
  《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指南》丛书的作者均是执业律师,且多为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作者们不仅执业经验丰富,业务专长突出,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建树,而且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和律师事业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愿意为此奠石铺路、献智献宝。
  《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指南》丛书的显著特点表现在:
  第一,实务操作性强。丛书完全区别于教科书和学术论著,也不同于法规释义解读类读物,她尽量避免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方面的知识相重复,也尽量不去引用法规条文,而是着重介绍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要求、基本规范、基本方法、工作流程、操作指引、风险提示、文本示例、案例分析等,既强调了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应知应会”的内容,又对知识产权律师的执业经验和技巧进行总结归纳,让同行们共享成果、共同提高。丛书以基础性、实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为要旨,重点不在“是什么”、“为什么”,而在于“如何做”、“怎么做好”,突显了律师实务用书的特点。
  第二,专业性突出。丛书以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等业内人士为主要读者群,也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及将来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高校毕业生等。因此丛书不仅对知识产权业务要说全说准,还要讲深讲透,希望读者能从中得到启发,增强专业素养和能力,从而变成“熟手”、“能手”、“多面手”,使匿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权威性高。丛书是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不是作者个人的作品,因此力求做到分类科学、体例完整、结构严谨、标题鲜明、概念清晰、表述规范、论证有理、说理有据、举证有实、语言生动,无论是引证学理、引用法律,还是阐述观点、开示范例,均以科学、客观、中立为编撰立场,不参与学术争议,不掺杂个人情感,不标榜自己业绩,尽可能充分地揭示和展现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规律和导向。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基本知识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标和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念
  二、商标的特征
  三、商标的种类
  四、商标的作用
  五、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
  一、历史沿革
  二、国际法律体系
  三、国内法律制度
  四、商标制度的理论新发展
  五、商标法修改动态
  第二章 商标业务范围和类型
  第一节 基本范围和类型
  一、商标业务的基本范围
  二、商标业务基本类型
  第二节 目前商标代理业务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节 国外同行的做法及业务发展趋势
  一、国际同行业的做法
  二、新型业务拓展
  第三章 国内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注册
  二、受让
  三、继承
  四、长期、广泛使用和商标驰名
  第二节 如何确定申请主体
  第三节 如何选择和确定商标
  一、商标的形式和好的商标
  二、不适宜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四节 如何选定商品类别
  第五节 如何进行商标检索
  第六节 如何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一、判断近似商标
  二、类似商品的认定
  第七节 申请的递交和补正
  一、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递交申请
  二、补正
  三、分案申请和扩大注册
  第八节 申请被驳回后如何提出复审
  一、商标复审
  二、驳回复审
  三、驳回复审的理由
  四、驳回复审的证据
  第四章 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一节商标国际注册的意义
  一、引言
  二、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
  第二节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一、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途径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和弊
  四、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办理途径和步骤
  五、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
  六、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变更
  第三节 欧共体商标注册
  一、概述
  二、共同体商标注册程序
  第四节 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一、逐一国家申请应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和相关费用
  二、商标国外申请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三、商标国外注册的条件
  四、国外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五章 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
  第一节 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概述
  二、商标异议理由
  三、商标异议案例
  四、商标异议答辩
  五、商标异议答辩案例分析
  第二节 商标异议复审
  一、商标异议复审的法律规定
  二、商标异议复审的理由和新证据
  三、商标异议复审答辩
  四、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
  第六章 商标争议和撤销
  第一节 商标权丧失
  一、商标权丧失概述
  二、商标权丧失原因
  第二节 商标争议
  一、争议类型
  二、争议期限
  三、争议人
  四、争议理由和证据
  五、争议答辩
  六、公开评审
  第三节 商标撤销和注销
  一、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种类及概述
  二、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
  三、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
  四、因商标权主体灭失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第七章 商标权的转移、许可和质押
  第一节 商标权的转移
  一、商标权转让
  二、商标权的移转和继承及其办理手续
  三、投资入股、合资、改制、重组、购并、清算时的商标权处置
  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
  一、商标使用许可类型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四、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许可
  第三节 商标权的质押
  一、商标权的质押
  二、商标质押合同的签订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办理
  第八章 商标行政投诉纠纷案件
  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保护
  一、概述
  二、法律依据
  三、执法部门
  四、投诉程序
  五、律师在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节 商标权的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期限、费用、续展和查询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法律程序
  六、海关备案维权的实例
  第九章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第一节 商标确权诉讼案件
  一、商标确权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二、确权诉讼的审理
  三、商标确权诉讼案例及评述
  第二节 不服商标局决定的行政案件
  一、范围和类型
  二、有关案例
  第三节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一、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第十章 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第一节权属纠纷案件
  一、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二节 商标转让纠纷案件
  一、商标转让纠纷的类型
  二、代理商标转让纠纷的策略和方案
  第三节 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一、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
  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效力与合同备案问题
  三、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四节 质押合同纠纷案件
  一、商标质押合同未办理出质登记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标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第一节 商标侵权判定
  一、如何界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二、如何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三、如何判断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
  四、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五、正确判定类似服务
  六、主观因素不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
  七、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八、非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节 诉前交涉
  一、交涉的方式
  二、诉前和解
  第三节 如何代理原告诉讼
  一、确定原告
  二、确定被告
  三、调查取证
  四、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五、申请诉前禁令
  六、计算赔偿额
  七、撰写起诉书
  八、发表代理意见
  第四节 如何代理被告应诉
  一、如何提出管辖异议
  二、如何审查原告商标是否有瑕疵
  三、如何提出中止申请
  四、如何代理被告组织不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五、举证和质证
  六、抗辩意见
  第五节 确认不侵权诉讼
  一、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的条件
  二、如何代理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
  第十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类型
  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和证据
  一、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
  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条件
  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跨类保护的途径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强保护
  二、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当中的特殊保护
  三、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当中的特殊保护
  第十三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和解决
  第一节 冲突的类型
  一、冲突的成因
  二、冲突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 冲突的解决
  一、如何适用法律
  二、如何判定时效
  三、如何做到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章 商标犯罪案件
  第一节 商标犯罪概述
  一、我国的商标犯罪刑事立法
  二、我国刑法对商标犯罪的定义
  三、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
  四、商标犯罪的刑罚
  第二节 如何控告商标犯罪
  一、控告商标犯罪的几种途径
  二、控告商标犯罪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三、控告证据材料的准备
  第三节 如何为商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一、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二、一罪与数罪 
  三、其他量刑情节
  第十五章 商标法律顾问
  第一节 常年法律顾问
  一、帮助企业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
  二、提醒企业及时注册、变更、续展商标
  三、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和宣传商标
  四、严把商标许可使用关
  五、适时监测商标并主张权利
  六、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情况
  七、建立企业商标档案
  八、健全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专项法律服务
  一、签发声明函
  二、签发警告函
  三、提供法律咨询
  四、办理商标改换
  第三节 律师参与企业商标战略与策略
  一、律师参与商标战略的制订
  二、律师参与商标战略的实施
  三、企业常见的商标使用策略
  附录一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 商标代理业务常用文书
  附录三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流程图
  附录四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官费
  附录五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续展官费
  附录六 各国商标简介→各国商标制度比较分析表